1、付款应注意收款主体的合格,应与签订合同上收款一方对应。
如收款人与合同上收款方不一致,则应要求其提供合同收款方的授权书。特别需注意的是,个人代表公司收款,除非合同上有载明的收款人,否则不论其职务多高,均应提供公司盖公章的授权其收款的授权书。
2、付款如是以支票方式交给收款人,请注意尽量不要开空白抬头。并应要求收款人写收条或开发票。
有的施工单位为了工作方便,付款时在支票上不写抬头,这种情况极易产生争议,建议实践中尽量不要开空白抬头,如实在要开,则应要求收款人在收条或发票上注明,“支票应收款人要求为空白抬头”。
另我们注意到有的施工单位用支票付款时,仅要求取支票人在存根上签名,这种方式也是不规范的,建议用支票付款时,也应同时要求对付写具收据或发票。
3、付款要注意与合同应付时间、金额对应。
如果施工单位付分包款项付多了,后面要求可以要求分包单位返还,但很多分包单位会拖延或拒绝的。即便最后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回,但施工单位仍因此付出时间及诉讼费用的成本。所以,在付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应付时间及金额,不要发生多付的情况。
一、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危害有哪些?
(一)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二)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三)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四)影响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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