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对象是有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一般是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时间算在劳动时长内;如果是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妇女每天可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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