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不同,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举措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举措(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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