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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