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时,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统一采购的行为。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形成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减少重复劳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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