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理查封需要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一、查封和预查封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中预查封与查封的区别如下:预查封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权属登记时,转正时再行查封;查封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登记。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冻结房产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冻结房产:
1、房产冻结有两种方式,经所有权人同意做抵押;立案后请法院查封;
2、若是拆迁冻结,会有相关人员告知;
3、冻结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别人持法院的相关材料去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4、一般情况下,个人房产是不会冻结的,并且即使冻结了,还可以解除冻结,法院冻结房产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程序。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三、查封别人的房产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般情况下,查封别人的房产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分不同情况办查封手续:(1)已核发房地产证的,要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2)预售商品房的,要交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明细表;(3)土地的,要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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