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风险评估主要从证据是否充足,以保证案件胜诉;被诉对象财产状况,以保证胜诉后执行能到位等。
(二)债务人财产调查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准备诉讼材料到法院立案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准备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材料等。
(四)(诉前)财产查封起草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清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等,在诉前或诉讼立案时先行或同步财产查封。
(五)案件审理通过法院审理,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六)申请执行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运用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登报等方式迫使债务人还款。
一、如何保全债务人所在公司的债权
(一)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法人个人欠款可冻公司帐户吗
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财产无关,法院不会冻结公司帐户。法人个人欠债,法院冻结公司账户的,公司可以依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冻结公司账户,属于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欠款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公司,所以依法不应冻结公司的账户。对法院的错误冻结行为,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冻结被告或被执行人的账户,其目的是为的防止当事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所以,只要是属于被告或实执行人的账户,法院都可以进行冻结。另外,法院冻结的金额应以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或执行标的额为限,如果账户中的资金超过冻结金额的,超过部分的资金仍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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