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及时返还所租房屋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受到的最直接的损失即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可获得的租金收益。如果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其依据是认为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与出租人的损失相当,且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明确,有利于法院判断掌握。但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虽然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效力范围只是在原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租赁关系也归于消灭。在双方没有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况下,如果适用原租金标准来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在当今房屋租金价格不断上涨的市场形势下,虽然承租人不按时返还房屋构成违约,却无需按租赁期满后上涨的租赁市场价格支付租金,这样就获得了比按时返还房屋更大的经济利益,其导致的社会效果可能是更多的承租人会选择违约,等于变相鼓励了不诚信行为,违背了侧重保护守约方的司法政策。租金是一个变动的价格,因此只有以违约期间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来确定占有使用费,才能够起到补偿出租人损失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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