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住证到期30天内还可以续期。
北京市居住证应于期满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北京市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来京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实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和信息。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包括卡换证):
1、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向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2、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同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换领《北京市居住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居住证持有人在京期间,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 【证件注销】公安机关对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注销其居住证:
(一)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三)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持有人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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