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许可证办理部门: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局。 二、办理餐饮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违规证明(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办理); 5、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资料; 6、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餐饮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有关的合法使用证明。餐饮服务场所选址应符合要求(选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坐落图、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需标明经营场所总面积,各功能间名称、面积,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位置,门、窗位置,人流、物流走向); 9、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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