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也有向债权人还款的义务。只是如果在诉讼中,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会判定债权人败诉。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
一、个人债务追讨的方法
1、可以继续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债权人可以继续起诉。诉讼时效届满,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只要债务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为理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也不得主动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仍然可以实现权利。
2、可以催告债务人尽快还款。
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没有继承起诉的,可以通过公司催告或者是催收函的方式要求对方还款的,如果是债务人自觉自动自愿还款的,债权人收取的还款受到法律保护,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范围。
债务人如果在催款承诺书上签字的,即可成立新的债权。诉讼时效可以另行起算。
3、可以催告保证人还款。
催告保证人还款与催告债务人还款的原理是一样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需要承当债务先予偿还的义务,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履行债务。因此,在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催款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4、与债务人协商。
超过了诉讼时效,在明知道债务人不会自觉履行的情形时,可以先与债务人沟通,晓之以礼,动之以情。适当的可以通过降低利息的方式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虽然收回的钱少了,但能收回一点也是好的。
二、诉讼时效届满还款协议还有效吗
诉讼时效届满,还款协议还是有效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凭该协议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因为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债权人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即借款过了诉讼时效才提起诉讼的,债务人提出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债权人会败诉。
三、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
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即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但是,对如何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却很大。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即属其一。对此,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借贷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从第二天起即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就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法理和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科学论证其计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准确地适用法律,指导司法实践,保证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仍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只要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于是,赖帐者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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