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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2020-09-03 来源:步旅网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协议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决定孩子抚养权。诉讼离婚是,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法官主要是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哺乳期内(两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岁到十岁的孩子以父或母的生活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以最大程度体现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除了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需要听取未成年人想法,考虑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孩子自己的想法。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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