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分红权,而隐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都没有记载,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也就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不能直接主张分红权。
一、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什么区别
记名股票,顾名思义,是指股票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未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记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该股票,也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记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该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其次,二者在转让方式上不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都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要求采取股票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要求签署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等。同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即要求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否则受让人不得以该转让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再次,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进行分红等事项,只需要直接通知股东就可以了;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则需要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同时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二、股权纠纷官司期间股东是否可以查账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隐名股东没有查账权。
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
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匿名股东如果要行使查账权,应当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
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查账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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