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开具规定及作废条件。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可按作废处理。已作废的发票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处理,并在纸质发票上注明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需填报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购买方可凭通知单重新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税。
法律分析
不可以,当月发票才可重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扩展资料: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可按照作废处理。已作废的专用发票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纸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若不符合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等情形,购买方可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向税务机关申请。已开具但未认证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可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可凭此重新开具发票。请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税,并可分次报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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