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次是下面初检,第二次是复检,在上面指定的医院进行,一般查肝功能,及表面抗原,尿常规,血常规及是否有性病。其他的一些正常检查,如视力、听力、是否有平足等。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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