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在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可以由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