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公安机关为何不批准取保候审?

2020-08-21 来源:步旅网

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的理由是担心犯罪嫌疑人无法被拘留而逃跑,从而影响侦查工作的进度。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工作,并随传随到。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或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出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的理由是,这样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由于无法被拘留而逃跑,从而影响侦查工作的进度。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工作,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通常适用于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或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出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一、相关

结语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妨碍侦查工作。但同时,取保候审也有其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对于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或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出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批准其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