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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2022-10-04 来源:步旅网

强制拆迁的程序及规定:政府责成决定后,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自行搬迁;若不搬迁,可实施强制搬迁;强制拆迁需组织证明人、公证保全;被执行人应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物品清点后交给被执行人或存放在仓库;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禁止强制拆迁的行为包括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等非法手段。遭受非法强拆可通过报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维权。

法律分析

一、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规定是什么?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二、禁止强制拆迁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

三、房屋被违法强拆了怎么办?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由此我们得知强制拆迁中法律程序都有拆迁申请,通知被执行人之后,若执行人规定时间内不按时搬迁,机关将实施强制拆迁,并要求被执行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物品进行清点交于被执行人,强制拆迁之后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等一些了法律程序。禁止强制拆迁的行为有恐吓、胁迫等不法手段,当发生房屋被违法强拆时,应当通过报警、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同通道进行维权。

结语

强制拆迁程序规定明确,包括提前通知、宣传解释、自行搬迁等。强制拆迁需有证明人、公证保全,并要求被执行人到场。物品清点后交给被执行人或存放在仓库,同时发通知领取。禁止恐吓、胁迫等非法手段进行拆迁。遭遇非法强拆可报警、提起诉讼等维权方式。强制拆迁程序严格,禁止非法手段,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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