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公司劳动合同法方面有何规定衡量劳动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生产依附性;二是人身隶属性。只要两条标准同时满足,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仍然成立。判令母公司承担自身及其子公司的全部用工责任,对防止公司集团利用法人独立地位规避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须认识到适用此项规则的限制条件:
1、形成控股与被控股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构成公司集团关系,非劳务派遣等合同关系;
2、母公司须有使用该劳动者的行为,如劳动者仅在多个子公司之间调动,一般不适用该项规则;
3、自然人作为多个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因自然人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故不适用该项规则;
4、该项规则仅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补充。
二、母公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从母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母公司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即必须满足合并报表准则所规定的控制的要求,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可以只控制一个子公司,也可以同时控制多个子公司。
2、母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所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主体,如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综上所述,因为经营所需,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经常发生人员的流动。根据母公司劳动合同法方面规定,判断母公司和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要从人身隶属和生产依附两个方面入手。如果母公司和在子公司干活的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母公司承担工资报酬等,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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