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社会福利企业涵义
1,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经济组织。其福利特征表现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政府规定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80年代中国为35%以上;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酌情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所减免的税金全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奖金;有条件地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2,2016年10月10日国家民政部取消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此后,任何福利企业没有统一认定标准。从而对安置残疾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促进残疾人就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误餐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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