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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质量责任的免赔情形

2024-05-26 来源:步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产生产品质量缺陷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免除其产品的质量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

生产者没有将产品流入市场。也就是说,该产品还在生产者的生产车间、仓库中存放,生产者还没有将产品提供给销售者或者消费者,其产品造成的损害不是生产者的责任,当然生产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二)

生产者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指生产者将自己生产的合格产品投入市场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其后来产生的质量缺陷是生产者以外的人造成的,责任在生产者以外的人而不在生产者,生产者因此而免赔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这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它是指在产品制作加工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未达到发现和解决这种质量缺陷的水平,不能对生产者求全责备,苛求其达到发现和解决这种质量缺陷,这是不公平也是不现实、更是不科学的态度,因此,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生产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责任的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可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一、产品有缺陷怎么办

产品有缺陷,有可能要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是:

(一)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包括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人身心的疾病、死亡等。

人身伤害应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历来被作为确定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其它费用;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收入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

(二)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的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的物质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往往在损害事故的发生后即可表现出来,是种实际损失,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计算。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必须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经济损失才给予的赔偿。因此,财产损害,应不论被损害的财产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只要属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均应属产品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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