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 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 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 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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