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钱给女儿买房,如果是在婚内,没有特别指明归一方所有,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指明归一方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不参与分割的,直接归一方所有。
女婿是否有份需根据购房情况确定如下:
1、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主要指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却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除外,若夫妻关系无法存续,一方申请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出资方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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