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抵押权人与抵押物的关系中,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物的保管人或债务人对抵押物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如果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破坏或丢失,抵押权人可以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承担方。
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抵押权人对权利人或债务人要求其履行保管抵押物的义务。
2.《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抵押物的保管人或债务人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使抵押物毁损或者丧失的,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是,保管人或债务人能够证明毁损或者丧失与其无关的除外。
3.《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债权的大小、合同的约定以及该质物的价值等情况,协商确定以赔偿还是抵押物折价等形式消除影响。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判。
综上所述,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破坏或丢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承担方,并且需要考虑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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