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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造假案怎么办?

2021-07-26 来源:步旅网

一、法官办理冤假错案怎么追究

首先要明确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及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审判工作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对当事人不利后果和较大损失的,都应明确为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并承担民事违法审判错案责任。

实体错误、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判决书的内容、形式的基本要求等错误导致的错判,以及违法行为导致错判的,均应追究。对于退休或已调离岗位的法官,也应追究错案责任。

此外,目前对责任人追究的责罚项目、类别过于空泛、狭隘,不易操作,如只对“有犯罪嫌疑的”进行追究,往往因一些法官为牟利而枉法裁判、做法隐秘而很难揭露和追究,导致错案责罚之锤高高举起,却难以落下。

对一般的错案责任也追究不够,导致“违法难追究、错误不追究”。提案建议,可根据错案程度给予记分并按分数分档扣发工资、奖金;累计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应给予记过并限制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记分、记过达到一定程度要调离。对无法纠正的错案,法院应当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并追究有关法官的赔偿责任。并建立健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及考核晋升制度、法院监察惩戒制度、人大法官弹劾制度。

二、冤案怎么处理办案人员

中央政法委:公检法人员对冤案终身负责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理论上,相关责任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或将构成行政与党纪处分责任;二是或将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罪等相关刑事犯罪;三是在一定情形下,或将由责任人对国家赔偿金予以补偿。这三种责任体现着对不同价值损害的弥补,各自独立存在,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涉案人员一查到底、厘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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