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的经营中,会遇到收货方拖欠货款的情形,面对收货方欠钱不还的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如果有明确的关于欠款的证据,比如收货方签字捺印或盖章的欠条等,约定期满后对方再三抵赖不肯还款,可以直接凭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查封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以保证取得生效文书后的有效执行。
2、如果没有欠条,那么可以找收货方协商是否能补一个欠条,如果不成,则应当固定现有证据,如买卖合同、每次供货后对方签字捺印或盖章的收据、双方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3、若已取得生效的裁判文书,但对方仍拒绝履行,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名下的财产以及将对方列入失信人名单。但经证实其无能力还款,则法院可能会裁定执行中止,等其有执行条件时再执行。在此律师建议,在供货时一定要签订完整有效的买卖合同,在每次供货时应当由收货方出具签字捺印或盖章的收据,如果对方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一定要先核实对方是否有履行能力,并要求出具欠条。
一、借钱没打欠条通过法律能要回来吗
借钱没打欠条,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话,是可以通过法律要回来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欠条,想拿回借款的话,必须先想办法把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若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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