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个人独资企业注销一般15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
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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