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所属的村(居)服务站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