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 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 土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问题: 我在 三亚 市看好一块坡地,准备承租,出租方说可以无限期的出租,请问租赁土地是否有无限期租赁,如果必须有期限,合同中可以怎样延长租赁期限?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是否可以租赁进行非农业开发?土地权属性质是什么?国有的?农村集体的?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 法院 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 土地管理法 》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 无效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