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自1999年6月开始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别的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规定储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一、公积金存款利率
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1%。
二、公积金的特点
1、只有城镇才有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员工才实行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离退休人员补不实行
3、公积金由在职员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4、公积金必须长期稳定的缴纳,除非职工遇到离职、退休等其他情形。
5、公积金不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三、公积金缴存规定
1、最低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2、最高规定:不能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法》第二条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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