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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既担违约责任又要付利息吗

2020-02-06 来源:步旅网

在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是只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即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欠款利息,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首先,违约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自愿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都必须予以尊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等。

其次,拖欠工程款的欠款利息,可以遵从合同约定的,若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尚没有形成较统一看法,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如果建筑工程合同又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有法院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适用;有法院认为欠款利息实际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因而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就不能计算欠款利息了。

一、垫资的法律依据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人民法院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以下的处理原则:

第一,发包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条款中约定对垫支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

第二,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转化为建设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欠款,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第三,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则承包人无权主张利息,人民法院也不支持承包人的垫资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如果承包人并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是超越了资质等级,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7.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8.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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