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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

2022-12-13 来源:步旅网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一)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税基较大,其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税务负担,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所以建议明确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鉴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贡献大、公益属性强、设置门槛高、政府管制严、校舍资产重等特点,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建议通过税收政策创新,发挥税收政策杠杆作用,大力扶持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并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的精神为指导,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规定,建议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税收优惠。《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这一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遵循。建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将土地、校舍过户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
(四)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按照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民促法》,现有民办学校均是非营利性学校,如果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补交相关税费问题对民办学校是一个沉重负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议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关税等不再补缴。
法律依据: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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