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代表不用坐牢,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相应的判决才能确定是否还用坐牢。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办理取保候审的流程:
一、符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申请取保候审应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责令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注意事项、应遵守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
四、通知并移交派出所执行。
取保候审与最后所处的刑罚及是否会被收押服刑没有必然的联系。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没有被法院判处缓刑的,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仍然要被收押服刑;而如果被法院判处缓刑的,则应对当事人进行社区矫正,当事人就不会被法院执行逮捕而被收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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