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非购房合同内容,但商品房广告若涉及具体确定房屋及设施说明和允诺,对合同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违反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售楼广告一般不是购房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购房合同中是否应明确约定售楼广告内容?
购房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售楼广告内容。售楼广告在购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宣传和引导作用,对购房者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购房合同应包含售楼广告中的承诺和陈述。明确约定售楼广告内容可以避免因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引发的纠纷。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来要求开发商履行广告中的承诺。因此,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售楼广告内容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建立诚信购房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售楼广告内容,是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权益的重要措施。售楼广告对购房者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合同中应包含广告中的承诺和陈述。明确约定可以避免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引发的纠纷,购房者可依约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此举有助于建立诚信购房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售楼广告是否是购房合同
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
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针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
3、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现以上四种情形的,售楼广告位要约,可以作为购房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能否成为购房合同内容
销售广告能否成为购房合同内容,要看广告中包括的内容。在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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