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为地方人员,军人要求离婚的,由军队政治机关领导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签发离婚证明;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可以与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军人的离婚程序比较复杂。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事纪律,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离婚申请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婚姻申请相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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