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产权证上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名字的,则会有一个人成为主户主,即持证人。
2:持证人在该套房屋中,除了作为产权证的持有者,与该套房屋的其他产权人没区别。
3:在产权份额上,有约定的按约定来执行,没做约定的,则按共同共有来分配。持证人没有特殊权利。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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