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其封存的犯罪记录卷宗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并单独存放或者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封存,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设定查询权限,未经法定查询程序批准与授权,不得对封存的犯罪记录电子信息进行查询。
为什么需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被称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双保护”原则。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受歧视,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都会封存吗?
不是,判断是否符合封存条件,主要看两个关键点:
1.年龄:犯罪时是否不满十八周岁;
2.刑罚:是否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哪些材料属于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具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档案材料、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等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对于分案处理的案件中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卷宗材料、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材料等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 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五条 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对于未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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