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若不满足以上情形被停发保险金,建议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咨询参保地的人社局。
最长24个月,具体领取时间根据失业保险缴费时间计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据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培训,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没有求职要求”和不愿意就业,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此要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这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适当工作”,一般是指失业者仅凭个人好恶拒绝接受与自己的年龄特点、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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