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章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 监护人 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 收养 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章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