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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服刑人员逮捕的流程是什么呢?

2022-01-24 来源:步旅网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见,逮捕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而本案的徐某某系在押犯人,并不符合上述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一情形。第三,既然服刑人员再犯新罪不需要逮捕,那么由此及彼,对于发现漏罪的服刑人员也不需要逮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提到:“如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可由捕获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其中对于未发现有其他新罪的,通知原押改单位解回处理;如果在捕获地发现犯有其他新罪的,即由捕获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人民法院判决后,通知原押改单位解回执行。”相较于发现漏罪的服刑人员,犯新罪的服刑人员社会危险性更大,既然对犯新罪的服刑人员都不需要逮捕,那么对发现漏罪的服刑人员更没有必要逮捕。第四,虽然不对服刑人员采取逮捕措施,但由于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罪犯身份发生了转化,从原来单一的罪犯演变为罪犯与犯罪嫌疑人双重身份,因此其诉讼权利也发生了变化,而且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享有的权利比在监狱享有的权利要限制得多。因此,为了预防服刑人员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保障服刑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必要将服刑人员的关押地转移至侦查起诉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本案中,公安机关将徐某某由监狱押回至看守所的做法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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