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割日对丙方净资产的价值进行确认。
9.2 如果附件 所列的一件或多件资产并不存在,该资产的价值应当相应地按当地市场中类似资产的价值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对于在附件 上未列明的资产,乙方可以在不增加成交价格的前提下予以无偿接收。
9.3 在交割日,甲乙双方应共同派遣人员或委任注册会计师按上述约定对丙方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并按上述约定对丙方的资产情况进行调查。净资产报告应当对丙方在交割日的净资产情况进行确认,并与基准日的净资产情况进行对比。对资产清单所进行的调查应当形成报告,以确认附件所列的资产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具有销售质量。
9.4 如果丙方在交割日的净资产价值高于其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的,本次成交价格为原成交价格加上上述在交割日净资产价值的增加值。如果在交割日的净资产价值低于在基准日净资产价值的,那么,本次成交价格为原成交价格减去在交割日净资产价值的减少值。同样,如在附件所列明的某项资产并不存在或没有销售价值的,由此而造成的价值减少也应当在成交价格中扣除。
9.5 如果甲乙双方在交割日后的两个月内不能对净资产的价值达成一致,那么双方应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将该争议交由一个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甲乙双方无利害关系。该会计师事务所对净资产价值所作出的最后书面决定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的效力和约束力。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一个月内作出上述书面决定。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并且在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应根据本条的相关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差额。
9.6 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应接受乙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员所进行的核实(该核实不应影响和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对与丙方有关的所有信息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实。该检查和核实工作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并采取不损害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方式进行。甲方承诺,将全力配合乙方,以协助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人完成上述尽职调查工作。同时,甲方保证乙方及其所指定的代理人能够完全和无条件地获得与上述尽职调查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并可完全和无条件地实地核查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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