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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题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执行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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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执行与调整:
(一)编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由办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应顾全大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支持工作,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二)编办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编办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办领导班子集体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领导班子可以对原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发生重大调整;其他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及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主任可以决定即时调整,并在事后向县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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