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人:,,。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绥棱林执字第14-5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位于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和执行。 x年9月24日,异议人申请人与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1、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卖给异议申请人;2、三处商服总价为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壹仟陆佰柒拾玖元整,异议人已经将房款全部交齐;3、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在房产部门已经登记备案。
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已经和被异议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并没有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是有效的合同。通过该合同,贵院查封的上述三处房产应当属于异议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贵院的查封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查。
此致
法院
异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2、交房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3、备案于房产处标识为异议人房屋的照片影印件一份;
4、证人证言一份;
5、物业费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6、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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