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追加相应的责任人为被执行人:
一、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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