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客户索票就开,不要票就不开从而逃税。电商法明确了开票的法定责任后,这种随意调节行为就违法,所以今后电商的无票收入已经纳入税务管理范围,财务人员必须在年终进行自查,已备无患,也就是说,不能人为的调节无票收入,凡是任何不开票的收入均要纳入收入范围。无票收入调剂纳税的方法基本无所遁形。
2020年12月15日,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合同公告》的中标公告,税务部门根据电子商务的自身特点和运作方式,通过电子商务环境中广泛存在的网络中介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探索建立一套综合性、长效性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机制和体系的破冰尝试。电商行业利用大数据系统的严征管已是趋势。
2021年3月15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电商平台保留经营者交易信息至少3年。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技术获得完整的电商平台数据。因为买家不要求开具发票,就不申报、少列收入、隐瞒真实的销售额、不正常申报等都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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