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构成标准及数额规定:使用伪造、虚假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为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数额巨大为50000元以上不满5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0000元以上。恶意透支中,超过规定限额的数额较大为50000元以上不满500000元,数额巨大为500000元以上不满50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00000元以上。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恶意透支达50000元以上的,可以立案。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关于数额的规定
1、涉案数额认定的标准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中,“超过规定限额”的数额认定标准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损失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首先,涉及的损失范围会被考虑,包括被盗取的金额、未授权的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次,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也会影响损失赔偿标准,这可能包括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此外,个人的行为和责任也会对赔偿标准产生影响,例如是否及时报告和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最后,法院可能会考虑其他因素,如被告的经济状况和故意行为的程度。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损失赔偿标准。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标准包括使用伪造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涉案数额的认定标准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损失赔偿标准由多种因素确定,包括被盗取金额、未授权交易以及法律规定和个人责任等。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损失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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