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1、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生效后,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再在与受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已转让的商标,否则就是侵犯了受让人的商标权。转让人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与受让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受让人的授权。
2、注册商标的转让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为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受让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日起至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二、如何避免商标转让合同纠纷
1、商标转让应以公众不致发生误认、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为条件。商标权的转让是商标脱离企业而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公众的误认,因为在公众的印象中商标是与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企业联系在一起的,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将不予核准并驳回申请。
2、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这是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
3、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商标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等;
(2)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
(3)已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状况;
(4)价格和支付办法;
(5)受让人保证商品质量的约定;
(6)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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