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家族企业制度作为企业运作的主体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还主要采取家族企业制度形式,能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的民企业尚不多见。作者认为随着企业的迅速发展家族企业制度形式主要存在有以下弊端:
(1)产权单一。单一产权表现为封闭的家族持有企业股权,不愿接受外界的参股,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这种封闭的产权在发展初期具有较高的效率,它有助于节约管理成本,减少企业内耗,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但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其弊端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2)产权不清。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应该使产权关系明晰化,如果产权不清,首先将导致没有人真正关心企业的利润目标及相应的资产增殖目标,而更多的只是关心如何把企业的资产分配完毕,最好是更快更多地获得个人收入。
其次也将造成企业不成规模,发展到一定规模就要分家。
再次,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前提应是产权清晰,在产权界定上必须清晰地表明各自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应获利益。
2、金融支持不足
有资料显示:我国民营企业不同融资方式在企业融资中的比重,企业自我融资达90.5%,银行贷款仅为4.0%,非金融机构为2.6%,其它渠道为2.9%。可见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基本上是靠自有资金滚动起来的。
3、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内外部协作障碍
民营企业的异军突起和快速成长,必然会打破原有的平衡格局与方方面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目前民营企业面临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有:
(1)民营企业与国家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我国目前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地方尚存在着对民营企业歧视性的现象与做法,包括在市场准人方面的歧视、在税收和银行贷款方面的歧视方面等等,这些歧视的发生与发展,必然会带来两类企业在资源利用机会上的不均等,则必然导致矛盾,甚至冲突。
(2)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条原则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之间。竞争一方面可以促进民营企业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竞争所导致的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
(3)民营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管理者间的矛盾与冲突。企业招雇管理者,目的是为了克服自身能力的局限,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企业所有者不可能对管理者的能力十分了解,而且二者追求的目标存在着差异性,这些必然导致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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