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俘虏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私放俘虏的行为、犯罪对象为俘虏、主体为军职人员以及主观上的故意。私放俘虏行为损害了我军的声誉、敌方情报获取和战胜敌人的能力。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私放俘虏都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依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私放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时获取敌方情况,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部队被抓获的敌方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我军对俘虏的处理,要经过甄别、审讯、教育后,区别对待,其中俘虏的敌军士兵和下级军官经批准后可以释放。私放俘虏,是指未经批准,拉自将俘虏放走,使其脱离我方的控制。这种行为既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的。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私放俘虏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私放俘虏罪。
结语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私放俘虏的行为严重侵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私放俘虏的行为不论动机如何,都构成了私放俘虏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