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在《劳动仲裁法》中并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以及对管辖异议是否成立的处理。因此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系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前提是当事人所提异议属于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内容本身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则不符合该条文规定的裁定驳回的条件。对于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应予以释明后以口头答复形式驳回其异议申请。
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对诉讼案件参与率的提高,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管辖异议权的行使日益增多。通过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基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如“法庭设备设施简陋”、“其他法院绿化环境更适宜”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占了80%以上,以“主体不适格”、“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等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亦多有发生。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期拖延结案时间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计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此,法官提示,当事人应树立起诚信诉讼和文明诉讼的法治观念,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审限的规定
1、提出
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即为15日。
2、审理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3、上诉期。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
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管辖权异议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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